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18〕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固安县,身份证号码132826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XX乡XXX村XXX号。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马占军驾驶冀RVF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环线(国道112线)155KM+800M涞水县XXX村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王某某停驶准备左转弯的冀FE18**号重型普通货车尾随相撞,造成冀RVF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马某某、乘车人王某某和吕某某受伤,乘车人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涞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认定,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建军
2018年3月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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