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6〕2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湛江市坡头区人,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1号之一星海湾小区1幢607房,群众,经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1日11时0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GJK566号小车在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1号之一星海湾小区内行驶,行至该小区C栋楼前通道与B栋楼前通道的转弯处右转弯时,碰撞并碾压被害人张某某,导致张某某经抢救后无效死亡。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居民小区内不够谨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16年9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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