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
因涉嫌犯
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9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0月14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10月15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焦作市
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09)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焦作市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备件仓库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仓库备件私自销售,分别销往济源、洛阳、驻马店、郑州等地,并将收回的15494元货款据为已有,至今未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与被害单位焦作市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韩XX报案的情节相吻合。
证人韩X平、孙X红等人证言,河南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托运单复印件,河南贰仟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发收货物流程证明,驻马店风云汽贸入账凭证及货物清单复印件,焦作市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人员任命决定及录用登记、工资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吕某某将涉案赃款全部挥霍,给被害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吕某某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10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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