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4523231970031616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永岁乡滕家湾村委三塘里村13-77号。
因涉嫌犯
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
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度,被告人蒋某某担任永岁乡滕家湾村委三塘里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民小组勾香款、护林费等共计12550元集体资金占为已有。
2012年6月7日,永岁乡政府组织人员对此款进行清帐时,被告人蒋某某拒绝参与清帐且不交出集体资金。
2012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某拘传归案。
随后,被告人蒋某某家属将上述款项交本县公安局暂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16日止,原羁押的五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