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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邓某某,男。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春晓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其管理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在广西体育中心的防水工程材料便利,私自将公司所有的167卷防水卷材,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卖给余XX。
同月24日,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追回上述材料。
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材料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9458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取得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防水卷材清点记录、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申XX、李X园、蒋XX、邓XX、余XX、李X礼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现场和物品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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