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大专文化,原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某地。
因涉嫌犯
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7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
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
看守所。
辩护人熊状,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1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1年4月12日,检察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
2011年5月9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审理,因审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原起诉书认定的不一致,故以渝南检刑诉[2011]139号附1号变更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变更起诉。
2011年5月11日本院恢复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化方式,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中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熊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受聘为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销售二部业务员,主要负责该公司对万盛区的医药销售工作。
2010年5月至7月,王某某让部分客户将货款打在公司主管陈继红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28671141562315)上,王某某取出后,仅将部分交回公司。
2010年3月15日至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销售药品共计653224.31元,至2010年7月15日王某某离开公司前,共计交回货款560986.1元,侵吞货款92238.21元。
2010年11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捉获。
案发后,王某某亲属代其向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还款40000元;审理中,王某某亲属又代其将余款52238.21元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并有情况说明、销售清单、收据、财务帐页、储蓄对账单、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等物证、书证,证人陈继红、李倩、周育彬、赵圆圆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92238.21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已代其向被害单位还清欠款,且被害单位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审理中,王某某认罪、悔罪,故对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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