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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珮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利用负责北京中金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球旅行社”)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593843.01元。
一、被告人侯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虚构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人刘×1合作的事实,以发展客户为名,先后骗使中金环球旅行社支付用于维护客户关系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
二、被告人侯某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间,虚构旅行团及会议服务项目,骗使中金环球旅行社支付旅行团费共计人民币207830元,并将该团费据为己有;骗使中金环球旅行社支付酒店房间费、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78048元,并将酒店房间等服务项目自行支配。
三、被告人侯某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间,侵吞中金环球旅行社旅行团费及签证办理费,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207965.01元。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被中金环球旅行社负责人扭送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华门派出所。
被告人侯某某于当日退还中金环球旅行社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及大兴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110”接处警记录,证人孟×、张×1、温×、刘×2、莫×、陈×、杨×的证言,证人张×2的书面材料,北京中金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工资单、劳动合同书、员工制度及岗位责任书、战略合作协议、侯某某团队应收账款表、支出凭单、费用预算及结算单、酒店协议书及确认单,发票,保险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护照及签证复印件,机票出票及签证费确认单,外汇购汇申请书,报销明细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明细单,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回单,手机通讯照片及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冻结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赔人民币五十八万九千八百四十三元零一分发还北京中金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三、扣押在案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变卖,变价款连同冻结在案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存款并入退赔项执行;扣押在案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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