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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对其监视居住。
 
2017年3月13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并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立维,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对其监视居住。
 
2017年3月13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并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张立维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兰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沈某某、张立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张立维预谋后,于2016年11月10日至11月末,购买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在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凯旋路等地,多次用该设备发送短信。
 
经现场测试,该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一栋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
 
经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该设备检出伪基站软件,检出与案件相关的短信11条,与案件相关的手机数据39167条,确认总用户影响时间长为87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张立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发送信息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情况的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测试报告、检测报告,被告人沈某某、张立维的供述,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立维利用伪基站设备,违反国家有关无线电使用的管理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张立维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沈某某、张立维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均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立维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伪基站设备及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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