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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务工。
2016年6月10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马中华,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明、马中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Q×××××白色奥拓牌汽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八一路交汇处路口附近,为帮助曹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临沂市中青就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拓展业务,携带事先通过网络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占用中国移动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中国联通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进行无线发射,冒用106573091167、106573091165等号码,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移动终端用户建立联系并发送广告推销短信共计265627条,致使移动手机用户与正常的移动通信网络之间连接中断。
按每次发送垃圾短信导致用户手机脱网20秒计算,累计影响用户通讯时长约1475.7小时。
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异议,并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中国移动通信山东公司临沂分公司网络部关于伪基站中断无线通讯的证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短信发送数量与通讯时长没有证据证实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坦白认罪,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本院对其予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其应到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强磁天线一条、发射器一个、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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