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1年3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
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非法使用未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的“伪基站”设备1套,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通信频率、局部截断通讯网络信号,发送广告短信息。
同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苏州桥附近实施上述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现涉案“伪基站”设备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1、马某、陈某2的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设备勘验报告,伪基站设备认定书,检测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