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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时,男,个体驾驶员。
因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月2日被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时因琐事在本市XX公寓x幢xx室对妻子王某进行打骂,王某被打后抱女儿至该公寓楼下XX汽车会所门前请求该会所职员吴某乙将其带离,吴某乙即驾车搭载王某等人驶离现场。
李某时见状,返回家中拿菜刀1把、打火机1只并搬煤气瓶1只至XX汽车会所,要求该店职员将其妻子、女儿找回,该店职员遂报警。
警察出警后,李某时采用刀割颈部、打开煤气瓶阀门泄露煤气等方式阻止他人靠近自己,并强行拉开卷帘门进入XX汽车会所休息室,后以自残、多次泄露煤气等方式相威胁,要求会所职员将其老婆、女儿找回,民警反复劝说未果,后在被告人李某时持续释放煤气的情况下,民警秦某等人冲进休息室意图夺取被告人李某时手中的打火机,被告人李某时却将打火机点燃,导致室内煤气爆炸,致其本人及民警秦某、辅警张金贵、陆文超手腕部、腿部烧伤或震伤,室内茶几、窗框玻璃、不锈钢防盗窗等物品烧坏或震坏,室外小区居民陶煜停放的汽车车门、窗玻璃损坏等。
XX汽车会所内被损坏、损毁物品价值计人民币3983元。
被告人李某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时的亲属已赔偿XX汽车会所吴某乙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时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时并签字具结,且有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打火机、煤气瓶等物证照片,靖江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单等书证,被害人秦某、吴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姚森、王某、郭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靖江市价格鉴定中心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及收条,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液化石油气燃爆的主要原因说明,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鉴定书,李某时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时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李某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时犯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李某时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吴某乙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时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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