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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风于2018年5月26日早6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其家中,因患病双腿不能行走,低保未登记无生活来源,产生自杀念头,用手拧开煤气罐钢瓶拧钮,将煤气放出后,用打火机点燃,发生爆炸,造成自家前后两扇玻璃震碎,自己脸部被轻微烧伤,危害公共安全。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陈某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许某、高某、刘某、陈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病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风因企图自杀,拧开煤气罐钢瓶拧钮,放出煤气,并用打火机点燃,发生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风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陈某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
其认为其没有犯罪。
被告人陈某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认为陈某风行为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陈某风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风于2018年5月26日早6时,在吉林市龙潭区其家中,因患病双腿不能行走,低保因未登记被取消且无生活来源,遂产生自杀念头,用手拧开煤气罐钢瓶拧钮,将煤气放出后,用打火机点燃,发生爆炸,造成自家室内门破损,前后两扇玻璃震碎,自己脸部被轻微烧伤,危害公共安全。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风被抓获到案。
2018年8月21日,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陈某风医学鉴定为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5月26日早上6点左右,在吉林市龙潭区山前XX35号楼3单元1楼右门里间,其因低保取消了,其弟弟偶尔来经管,进监狱了,其一个人生活,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人管,还瘫痪。
其今早起来就不想活了,想自杀,以前在敬老院自杀,没死成被抢救过来了,今天其就没想割腕,其从床上爬下来,爬到厨房,用手拧开煤气罐钢瓶拧扭,放了几分钟煤气,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慢慢点燃打火机。
然后就砰的一声,其听到窗户玻璃也碎了,感觉右眼处像被火烧了一下,右腿的棉裤也被烧着了,其有点晕。
后来其睁开眼睛看到救护车来了,将其送到医院。
其行为会引发什么后果管不了那么多,其跟邻居没有什么恩怨,不想伤害他们,根本没有考虑他们,就单纯自己活不下去了。
今天点的煤气罐是一个半月以前花100元灌的,感觉没灌满,其一直使用,里边没剩多少气了。
2、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是新山社区的工作人员,基本了解陈某风的情况,陈某风住在吉林市龙潭区XX35号楼x单元X1楼右门里间,有个女儿,还有个弟弟,很少与他们来往,脾气非常不好,很暴躁,经常和邻居闹矛盾。
2017年陈某风患上了偏瘫,生活上得不到照顾,街道社区将陈某风送到了敬老院,第二天就割腕了。
其走访的时候陈某风经常表示不想活了,想死。
3、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是新山社区的工作人员,基本了解陈某风的情况,陈某风一个人居住,有个女儿,还有个弟弟,他和家人相处的很不好,根本没有人管他。
他经常饮酒且酒后癫狂,经常和邻居吵架,其认为陈某风精神不太正常,2017年陈某风患上了偏瘫生活更加不能自理,有一回还想纵火自杀,被公安机关和居民及时阻拦了。
2017年11月份社区街道和公安机关联合将陈某风送到了敬老院,在敬老院住了两天就割腕自杀了,经过救治出院回家了,回家后经常去看望陈某风,他说不想活了,生活没有希望,其怀疑陈某风患有抑郁症。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系陈某风邻居,早上6点半左右,其忽然听到一声爆炸声,出来发现陈某风家的门被蹦开了,玻璃也碎了,并伴有烟雾,其才知道是陈某风家发生了爆炸。
其家和其他邻居家没什么损失,玻璃也没坏。
陈某风和邻居相处的不好,经常和邻居吵架,2017年11月份的时候还扬言要用煤气罐炸死他们。
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系陈某风女儿,其感觉陈某风从小就脾气暴躁,有严重的暴力倾向。
2018年1月份,社区出钱让其配合将陈某风送到养老院,其同意了,希望陈某风能在精神病医院终老。
其父亲天天喝酒,酒不离身,酒精已经把他脑子烧坏了。
6、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风为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7、现场勘查卷宗及现场照片,证实爆炸现场情况,爆炸房间为南北朝向,房间出入口在北侧窗户位置,将窗户打掉一部分改成门。
造成爆炸的煤气罐放置屋内的厨房位置。
爆炸造成室内门破损,进户门上方及室内门上方玻璃破碎,放置于厨房西侧橱柜内的一个玻璃管破碎。
8、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证实爆炸原因为点燃煤气罐。
9、常住人口数据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信息。
10、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被告人陈某风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已通知陈某风本人。
11、吉林市康圣医院放射影像学报告,证实2018年5月26日,经吉林市康圣医院影像诊断:陈某风脑隙性梗死。
脑软化灶。
脑白质变形。
脑萎缩。
1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风无前科劣迹。
13、工作说明补充材料,证实公安机关赶到爆炸现场所见及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风企图自杀,拧开煤气罐钢瓶拧钮,放出煤气,并用打火机点燃,发生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对公诉机关及被告人陈某风的辩护人认为陈某风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陈某风的辩护人认为陈某风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第十八条 第三款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七条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风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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