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博白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
看守所。
被告人赵福英,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容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永华,男,1996年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博白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林安艺,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杨凤莲,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南宁市邕宁区。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黄献享,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贵港市覃塘区。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陈友娥,曾用名陈木凤,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罗定市。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关永康,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开平市。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黄任政,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瑶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平南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邹日培,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苍梧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秀琼,女,1992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博白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卢国先,男,1987年5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合浦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农小妹,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大专肄业,农民,户籍地为天等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冯永富,男,1991年9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博白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瞿正定,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新邵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陆振军,男,1992年7月25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藤县。
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等十六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振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某某等十六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邓某某、赵福英、张永华、林安艺、杨凤莲、黄献享、陈友娥、关永康、黄任政、邹日培、张秀琼、卢国先、农小妹、冯永富、瞿正定、陆振军、陈某分别加入名为上海花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在滨海新区大港街以销售“卡迪丽娜”化妆品为名实施无实物非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共有成员二百余人,五级三阶制架构,由高至低分别为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
上述十六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或担任集中住宿寝室的管理人员,负责传销人员日常生活、学习管理、经验交流,或多次组织传销人员进行集中宣讲、授课、传授非法传销方法,并在课堂上维持秩序。
上述事实,十六名被告人当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欧某、董某、兰武昌、覃丽琼、黄某等136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赵福英、张永华等十六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赵福英、张永华、林安艺、杨凤莲、黄献享、陈友娥、关永康、黄任政、邹日培、张秀琼、卢国先、农小妹、冯永富、瞿正定、陆振军参加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直接拉人头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并作为提成的传销组织,且在传销组织中分别起到组织、领导、管理传销人员的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邓某某等十四人到案后能坦白罪行,被告人农小妹、冯永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赵福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张永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林安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杨凤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黄献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陈友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关永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黄任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邹日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张秀琼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卢国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农小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冯永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瞿正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陆振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上述刑期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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