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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律师辩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例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
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XX年7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XX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XX年9月20日被捉获,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XX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被告人谢某某在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推荐下加入“某某云”网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不开展实体业务,通过组织群众听课、网上宣传等方式诱导群众参加该传销组织,后采用双轨制、级差制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要求会员在“某某云”的普通会员网站或者股东会员网站下注册一个普通会员账号或者股东会员账号,参加者最低投资770元即可购买所谓的某某云公司的原始股,投资一单770元即可成为“某某云”普通会员,投资十单7700元即成为“某某云”股东会员,普通会员和股东会员进行级差区分。
经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新会员形成不同的层级,可获取层级的直推奖、五层内的层碰奖、第六层级以后的小区见点奖等利益,并按级差奖进行返利。
被告人谢某某加入“某某云”网络传销组织后,注册成为该传销组织的普通会员和股东会员,管理自己发展的会员团队,并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传销资金的接收、流转,所发展的下线会员以一分为二、二分为四的模式安放排列,形成金字塔状的网状会员结构。
截止XX年9月案发,谢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普通会员超9层182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股东会员超10层174人。
XX年9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江北机场被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
其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账户信息、层级图、下线人员表、某某云人员结构图和人员表格、流水统计、公司宣传资料,证人马某、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邹某1、何某某、邹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涉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补正书及补充说明书,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谢某某在“某某云”网络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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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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