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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关于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
被告人汪某甲,女。
被告人孙某甲,女。
被告人何某甲,男。
被告人钱某甲,女。
被告人马某甲,女。
被告人唐某甲,女。
被告人张某甲,男。
被告人石某甲,男。
被告人王某甲,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汪某甲、孙某甲、何某甲、钱某甲、马某甲、唐某甲、张某甲、石某甲、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8月XX日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某某传销组织以投资高额回报为诱饵,分设1、2、3、4、5、6、7、8个级别的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对应的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105000元、245000元会费,购买虚拟货币(积分)取得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层级,一人可注册多个帐号,每个帐号发展下线会员按左区、右区双区制发展,1个账号可发展2个人,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形层级关系。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所处层级22级,下线55层,下线人数2063。
被告人汪某甲所处层级23级,下线54层,下线人数1901人。
被告人孙某甲和何某甲所处层级25级,下线50层,下线人数1090人。
被告人钱某甲所处层级26级,下线层级49层,下线人数990人。
被告人马某甲所处层级24级,下线54层,下线人数771人。
被告人唐某甲所处层级28级,下线47层,下线人数782人。
被告人张某甲所处层级29级,下线47层,下线人数527人。
被告人王某甲所处层级29级,下线48层,下线人数642人。
被告人石某甲所处层级44级,下线33层,下线人数539人。
被告人赵某甲收取某某传销参与人员传销资金7114907.97元;被告人汪某甲收取某某传销参与人员传销资金6324135.5元;被告人何某甲收取某某传销参与人员传销资金4094801.76元;被告人钱某甲收取某某传销参与人员传销资金1123155元;被告人张某甲收取某某传销参与人员传销资金349395元;被告人唐某甲收取某某传销参与人员传销资金6116363元;被告人马某甲收取某某传销参与人员传销资金20618505.24元;被告人王某甲收取某某传销参与人员传销资金824003.5元;被告人石某甲收取某某传销参与人员传销资金6605805元。
到案后,十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汪某甲提供的账款去向线索,对汪某甲用某某传销的犯罪所得以其儿子汪某某的名义购买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一套(房款已付清)以及按揭购买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一套(按揭贷款部分未付清)于2020年3月XX日查封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汪某甲、孙某甲、何某甲、钱某甲、马某甲、唐某甲、张某甲、石某甲、王某甲加入某某传销组织后,以能高额理财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驱使或引诱下线会员积极发展下线,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费用作为返利依据,呈金字塔层级,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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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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