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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汪某甲,女,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XX日被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
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0月,被告人汪某甲在重庆市万州区、河北省XX县与李某、张某、吴某、周某等人(另案处理)运作启×营销项目,以河南漯河启×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对加入人投入3500元、10500元、35000元、105000元分四个档次,分别作为经销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在启×会员网上注册为会员,在启×购物网址提供会员选配相对应的产品,产品分别有女性保洁冲洗器、森林氧吧生态仪、能量活化饮水机、家庭榨油机等,启×公司宣传的奖金计划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静态收益为分别以2倍、3倍、4倍的高额回报,以每日0.5%的广告费返现金。
动态收益分“见点奖”、“对碰奖”“领导奖”,分别按照发展人数及层级获取相对应的启×会员电子币。
被告人汪某甲通过启×产品说明会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启×公司上述营销模式,共计在重庆市万州区和河北省XX县发展会员222人。
2019年12月XX日被告人汪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团队清单、会员信息及缴费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投资明细、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登记表及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人张某、吴某、熊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检查工作记录、万州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与前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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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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