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广东省紫金县刑事案例 容留他人吸毒会如何量刑?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2-11-23
案例来源: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XX)粤16XX刑初1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92年生,广东省紫金县人。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廖某在其朋友家吃饭喝酒后遇到宋某1,宋某1提议到被告人廖某家去玩。随后宋某1伙同宋某2、许某去到紫金县××镇××村委××队××号廖某家中,许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冰毒和吸毒工具,四人在一楼大厅轮流吸食冰毒。吸食完后,宋某1三人离开廖某家。经鉴定,宋某1、宋某2、许某体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廖某体内未检测出含有毒品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于XX年8月5日在其位于河源市源城区的家中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廖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个人信息全项、前科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笔录、视听材料,证人宋某1、宋某2、许某以及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