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遵照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4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汪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一天傍晚,被告人韩某在其住所内容留芦某吸食毒品,毒品由芦某提供;2、2016年8月一天傍晚,被告人韩某在其住所内再次容留芦某吸食毒品,毒品由芦某提供;3、2016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韩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兰某,4吸食毒品,毒品由两人购买而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和人数不多,容留的地点均在自己家中,其目的不是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芦某、兰某,4的证言,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的相关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openlaw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