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秦淮区。
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犯
滥用职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某诉刑诉[2016]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在担任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朝天宫派出所戎庄新村第二责任区流动人口协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的过程中,接受王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违规办理暂住证和居住证33张,其中23张被用于南京市新机动车上牌和旧机动车过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1月被南京白下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朝天宫派出所工作,后利用其担任朝天宫派出所戎庄新村第二责任区流动人口协管员负责协助社区民警办理辖区内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的过程中,接受王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为不在本辖区内实际居住的人员编造虚假的居住地点,违规办理暂住证和居住证33张,其中23张被用于本市新机动车上牌和旧机动车过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均供认不讳。
本案另有归案经过、相关情况说明、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居住证、暂住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南京市公安局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证人王某2、秦某、王某1、杨某、李某2、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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