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任东海县山左口乡建设管理服务所所长,住东海县。
因涉嫌犯
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
2017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某诉刑诉[2016]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梅、代理检察员汪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某某在任东海县山左口乡建设管理服务所所长期间,滥用职权,以东海县山左口乡建设管理服务所的名义私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造成人民利益损失共计1521250.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14年,东海县山左口乡建设管理服务所未经许可,私自向在集体土地建房的张之义等35名农民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人民币342881元。
2.2009年至2014年,东海县山左口乡建设管理服务所未经许可,私自收取“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换证费和审证费,共计人民币268000元。
3.2013年至2014年,东海县山左口乡建设管理服务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将村民自建住宅房产测绘费的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元提至每平方米2元,违规多收取农民自建房屋测量费,共计人民币122421.5元。
4.2009年至2012年,东海县山左口乡建设管理服务所违规私设收费项目,向农民自建房屋收取房产证办证费,共计人民币511848元。
5.2009年至2014年,东海县山左口乡建设管理服务所违规私设收费项目,向农民自建房屋收取他项权证办证费,共计人民币276100元。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是根据政府安排收取费用并上缴了财政账户,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任东海县山左口乡建设管理服务所所长期间,在从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建筑及施工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等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以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办证费和审证费、房屋测量费、房产证办证费、他项权证办证费名义,共计收取相关人民群众人民币148.879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14年,向在集体土地建房的张之义等34名农民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人民币33.3881万元。
2.2009年至2014年,收取“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办证费和审证费,共计人民币24.6万元。
3.2013年至2014年,将村民自建住宅房产测绘费的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元提至每平方米2元,违规多收取农民自建房屋测量费,共计人民币12.1933万元。
4.2009年至2012年,向农民自建房屋收取房产证办证费,共计人民币51.0878万元。
5.2009年至2014年,向农民自建房屋收取他项权证办证费,共计人民币27.6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卞某、尚某、贾某,4、李某、冯某、张某、陈某上等人的证言,收费许可证及文件、会议记录、账簿、统计表、会计凭证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赵某某所提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本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法定和酌定情节,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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