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牟某甲,男,四川省泸州市人。
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
行贿罪被
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刁凤名,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某,男,四川省泸县人。
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5)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甲犯行贿罪、被告人代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茂常、被告人牟某甲及辩护人刁凤名、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牟某甲经营的文明酒厂因设备不齐一直未获得《白酒生产许可证》。
同年9月,牟某甲便请代某某帮忙托人办证。
之后,被告人代某某找到时任自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副科长赵万伟(已判),双方商定拿12万元给赵万伟为文明酒厂办理《白酒生产许可证》。
之后,通过代某某的介绍,牟某甲给了赵万伟现金12万元并提供办证所需的有关资料。
2010年4月,牟某甲从赵万伟处取得了文明酒厂的《白酒生产许可证》。
被告人代某某从牟某甲处先后两次获得好处费8.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向检察机关退清了全部赃款;2014年5月,被告人代某某、牟某甲分别向办案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被告人代某某、牟某甲到案的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表,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对赵万伟犯
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人牟某乙、杨某、汤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代某某退款的票据;被告人代某某、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行贿罪;被告人代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牟某甲、代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牟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代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赃款8.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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