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深圳市水贝一路深华丽园1204房。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0)第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受广东普宁战友官少彬的请托,与时任湖南省岳阳监狱副监狱长的屈巴陵(已判刑)联系,请求屈巴陵帮忙将官少彬的老上司赖秋平(因职务犯罪被判无期徒刑,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从广东梅州监狱调到湖南岳阳监狱并帮忙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屈巴陵答应帮忙,并于2005年7月将赖秋平调到岳阳监狱服刑。
200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带赖秋平之妻马素华等人到岳阳,在岳阳中达宾馆与屈巴陵商量为赖秋平办理保外就医的事。
被告人陈某某向屈巴陵提出花点钱不要紧,马素华先提出120万,见屈巴陵没吭声又讲160万,屈巴陵讲够了。
事情谈妥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屈巴陵单独在一起时向屈巴陵提出事成之后要给一些好处。
屈巴陵答应:“可以”。
2006年11月,赖秋平被违规保外就医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岳阳,屈巴陵根据事先的承诺给了陈某某10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检察机关退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屈巴陵、刘斌的供述,证人官少彬的证言,赖秋平被保外就医的审批表,屈巴陵、刘斌被刑事处罚的判决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及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完成他人的请托,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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