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女,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传唤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同日被
取保候审。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4)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萍、代理检察员赵震全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的朋友周某某(另案处理)受时任重庆市渝北区委常委范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找人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打听该院查办的重庆市发改委干部周某(范某某妻弟)一案的有关情况并要求不再深挖犯罪。
周某某于是委托被告人周某某找人打探周某涉嫌
受贿罪的案情。
后经周某某介绍,周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蒋某某(另案处理)认识,周某某、周某某向蒋某某提出打听周某案情以及不深挖周某犯罪的要求,并约定由周某某给予蒋某某180万元的好处费。
周某某将约定情况反馈给范某某后,范某某让周某某先行垫付该款。
蒋某某利用其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按周某某、周某某的请求,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曾某某打听周某涉嫌受贿案的案情,提出不深挖犯罪的要求,并将打听的情况告诉周某某。
2014年3月25日,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周某某100万元,由周某某转交蒋某某。
周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将其中50万元以现金方式转交给蒋某某,并向蒋某某说明余款之后一并支付。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表、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取款凭条、情况说明、刑事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证人周某某、蒋某某、曾某某、钟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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