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赖某,经商。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7月3日被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龙南县
看守所。
辩护人赖瑞杰,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
经上级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赖瑞杰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左右至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赖某受龙南县桃江乡违章建筑户(以下简称“违章户”)的委托,在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廖某、刘某与“违章户”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以使“违章户”顺利完成房屋施工。
期间,赖某共介绍贿赂47200元,另外单独非法获利3400元。
1、2014年4月份左右,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刘屋小组李某为使其违章房屋顺利施工,委托被告人赖某向龙南县桃江乡拆违中队疏通关系,赖某通过与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廖某、李某沟通、撮合,收受李某8600元,其中7600元给廖某,自己获利1000元。
廖某收下7600元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给予关照,使其房屋顺利完成施工。
2、2014年4月至5月份左右,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三角塘小组罗列饶、曾某甲为使其违章房屋顺利施工,委托被告人赖某向龙南县桃江乡拆违中队疏通关系,赖某通过与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廖某、罗列饶、曾某甲沟通、撮合,收受罗列饶、曾某甲9800元,其中8600元给廖某,自己获利1200元。
廖某收下8600元后,对罗列饶、曾某甲的违章建筑给予关照,使其房屋顺利完成施工。
3、2014年6月份左右,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三角塘小组曾某乙为使其违章房屋顺利施工,委托被告人赖某向龙南县桃江乡拆违中队疏通关系,赖某通过与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廖某、曾某乙沟通、撮合,收受曾某乙9000元转交给廖某。
廖某收下9000元后,对曾某乙的违章建筑给予关照,使其房屋顺利完成施工。
4、2014年10月份左右,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三角塘小组王某、彭某、谢代福为使其违章房屋顺利施工,委托被告人赖某向龙南县桃江乡拆违中队疏通关系,赖某通过与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刘某、王某、彭某、谢代福沟通、撮合,收受王某、彭某、谢代福23200元,其中22000元给刘某,自己获利1200元。
刘某收下22000元后,对王某、彭某、谢代福的违章建筑给予关照,使其房屋顺利完成施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地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
其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介绍贿赂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赖某在侦查机关询问时已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基于帮助他人建房的目的而介绍、撮合,建房户亦为表示感谢才给予其报酬,故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存在选择性执法。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左右至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赖某受龙南县桃江乡违章建筑户的委托,在违章建筑户与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以使违章建筑户顺利完成房屋施工。
期间,赖某介绍贿赂数额为47200元,个人违法所得3400元。
1、2014年4月份左右,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刘屋小组李某为使其违章房屋顺利施工,委托被告人赖某向龙南县桃江乡拆违中队疏通关系,赖某在李某与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廖某之间沟通、撮合,收受李某8600元,其中将7600元给予廖某,自己获利1000元。
廖某收受该款项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给予关照,使其房屋顺利完成施工。
2、2014年4月份至5月份左右,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三角塘小组罗某、曾某甲为使其违章房屋顺利施工,委托被告人赖某向龙南县桃江乡拆违中队疏通关系,赖某在罗某、曾某甲与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廖某之间沟通、撮合,收受罗某、曾某甲9800元,其中将8600元给予廖某,自己获利1200元。
廖某收受该款项后,对罗某、曾某甲的违章建筑给予关照,使其房屋顺利完成施工。
3、2014年6月份左右,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三角塘小组曾某乙为使其违章房屋顺利施工,委托被告人赖某向龙南县桃江乡拆违中队疏通关系,赖某在曾某乙与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廖某之间沟通、撮合,收受曾某乙9000元并给予廖某。
廖某收受该款项后,对曾某乙的违章建筑给予关照,使其房屋顺利完成施工。
4、2014年10月份左右,龙南县桃江乡水西坝村三角塘小组王某、彭某、谢代福为使其违章房屋顺利施工,委托被告人赖某向龙南县桃江乡拆违中队疏通关系,赖某在王某、彭某、谢代福与桃江乡拆违中队工作人员刘某之间沟通、撮合,收受王某、彭某、谢代福23200元,其中将22000元给予刘某,自己获利1200元。
刘某收受该款项后,对王某、彭某、谢代福的违章建筑给予关照,使其房屋顺利完成施工。
2015年5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赖某存在介绍贿赂的问题,并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通知赖某到案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赖某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
后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决定对赖某立案侦查,并依法书面传唤其到案接受讯问,讯问时赖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2015年7月3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赖某取保候审,后赖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赖某的供述;证人廖某、刘某、李某、罗某、曾某甲、曾某乙、王某、彭某的证言;书证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传唤通知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廖某、刘某任职证明、退赃扣押单、桃江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违章建筑户名单;视听资料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三次以上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计人民币47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
被告人赖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后经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个人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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