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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吴某某作为网吧协会会长向公安局网警支队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

(2011)临刑初字第05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153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吴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0月,漯河市网吧协会(没有登记注册)会长、被告人吴某某和副会长黄某某(另案处理)、理事邹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给漯河市网吧协会会员漯河市各网吧谋取统一办理、放宽办理年审安全意见书和获得网警支队平时的照顾等不正当利益,通过和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队长梅某商议,以计算机病毒检测费的名义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行贿160000元;后来,因行政区划成为源汇区网吧协会会长的被告人吴某某出于同样的目的,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9年,每年年底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四次分别行贿52535元、36000元、25000元和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漯河市网吧协会和源汇区网吧协会的会长,为给其会员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共计行贿28853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应依法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辩解称:计算机病毒检测服务费,每台按50元收费太高,向网警支队提出每个网吧收1000元,由协会代理收费,网警支队队长梅某同意,并要求将收齐后交于网警支队,我们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构不成对单位行贿罪。
 
辩护人辩称:收取计算机检测服务费是经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同意,每个网吧收取1000元,也是经商户同意的,并非强制,均如数上缴,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不成对单位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0月,漯河市网吧协会(没有登记注册)会长、被告人吴某某和副会长黄某某(另案处理)、理事邹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给漯河市网吧协会会员漯河市各网吧谋取统一办理、放宽办理年审安全意见书和获得网警支队平时的照顾等不正当利益,通过和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队长梅某商议,以计算机病毒检测费的名义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行贿160000元;后来,因行政区划成为源汇区网吧协会会长的被告人吴某某出于同样的目的,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9年,每年年底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四次分别行贿52535元、36000元、25000元和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吴某某供述: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通知各网吧协会负责人开会,会议议题是公安部门对网络行业,各业主进行网络安全年审意见书的审查工作,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各网吧达不到公安部门年审的标准,我们提出放宽条件,由网吧协会统一办理年审网络安全意见书,经协商,梅某同意了,梅某提出,网警支队支持了协会的工作,协会也应该支持网警大队的工作,我们网警支队的经费很困难,协会应帮助想办法解决支队的经费问题。
按规定,网警对电脑每台收取50元的网络病毒安全检测服务费,网主难以承受,我和邹某某、黄某某商量了一下,向梅某提出按每个网吧1000元的标准收费。由网吧协会办理。全市173家每年可收16万元。
吴某某还供述,不给网警支队交钱,不仅年审过不去,平时也会找网吧的事。比如:六十天的日志留存、实名制上网、未成年人上网和登陆不良网络等问题,他们可以随时找事和罚款。源汇区协会2005年收5.2万余元,2006年收3.6万元,2007年交2.5万元,2009年收20000元,这些款都交到网警支队内勤那里,均没有开票据的情况。吴某某还供述了自2004年收费16万元和邹某某、黄某某向网警支队交费的情况。
2、邹某某供述:供述了网警支队开会要协会支持网警支队的工作,因网警支队刚成立不久,经费很困难,想让协会帮助支队想想办法,给网警支队解决经费的情况。如果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各网吧很难达到公安部门年审的要求,一家一家年审,费时费力,网吧业主要求协会找公安部门进行协调。提出要网警支队放宽条件,由网吧协会统一办理网络安全年审意见书。邹某某供述:上面规定每台电脑每年收取50元网络病毒检测费,我们觉得这样收费标准太高。网吧业主难以接受,吴某某、黄某某我们三个商量了一下,不如按100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全市173个网吧,每年可以收费16万余元。梅某同意了我们的方案,要求我们协会将费收齐后交给网警支队,收费主要由吴某某去做,我和黄某某也收了一部分。邹某某供述了2004年收费16万多元,2005年、2006年、2007年收费的情况,供述了通过梅某交到支队内勤那里,没有开票也没有打条的情况。还供述了不给网警支队交钱,不但年审过不去,平时他们也会找网吧的麻烦。比如说六十天日志留存、实名制上网、未成年人上网和登陆不良网站等问题,这些问题他们可以随时对网吧进行罚款,停业整顿至关闭网吧。
3、黄某某供述:按规定,网警每年对每台电脑收取50元的计算机网络病毒检测服务费,我们觉得按照这个标准每个网吧得交几千元,网吧业主难以承受,我和吴某某、邹某某商量了一下,吴某某向梅某提出每个网吧每年按1000元标准收费,收费工作由网吧协会代理,市区共173个网吧,每年可收取16万余元。网警对年审要求很严,如果按规定网吧达到条件的不多,因此,网吧业主愿意向网警花点钱,由协会统一办理年审。这笔钱不给网警交过去,不仅年审过不了,而且平时也会找麻烦。吴某某还供述,有实名制,未成年人、不良上网信息的,随便一个问题网警就可以对网吧进行罚款、整改,所以给网警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年审能顺利过关,平时也少找麻烦。黄某某还供述了,给网警支队送一个16万元,2005年收28000元,2006年收12000元,2007年收11000元,2009年收8000元均通过梅某交给漯河网警支队内勤了。该款均没有给我们开票,也没有打条。
4、梅某证言:证明按规定每年网警对全市网吧进行安全检测比较严格,市内名网吧业主自发成立协会,主动找到我协商从简的办法,并提出以收取检测费的名誉为支队解决一部分经费来找到我们。梅某证言证明了2004年吴某某某某、邹某某三人交到支队内勤袁某那里16万元人民币,又证明了吴某某某某、黄某某三个会长在2005年、2006年、2009年分别交费的情况。
5、袁某证言:证明:收检测费是网吧协会和梅某商量定的,每个网吧每年交500元到1000元不等。证明在2004年11月份支队队长梅某将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让我收到吴某某某某、邹某某三人交来16万元现金的事实经过。
还证明了2005年底,召陵区网吧会长黄某某交款26450元的事实,还证明,源汇区网吧协会的吴某某服务费52535元和25000元的事实。证明收取该款项记帐开支的情况,经袁某记的流水账。
6、证人吕某证言:证明每个网吧交检测费1000元,协会理事交500元,2008年本人交了1000元,2005年、2006年我是郾城网吧协会理事,我每年交500元,一共交了三次,钱都交给了邹某某。
7、王某某证言:证明从2004年开始网络协会给公安网警支队交检测费每年网吧交1000元,我是理事,从2004年至2009年每年交500元,我都交给了吴某某我还跟吴会长一块到各网吧收过检测费的情况。
8、郭某某证言:证明我本人是协会的理事,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我都交的是500元,是从2004年开始收的。我把钱交给吴某某没有出具手续等。
9、漯河市源汇区文化局文件,关于成立漯河市源汇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的批复,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10、漯河市文化市场稽查队证明(成立网吧协会)。
11、被告人吴某某证明。
 
辩护人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证据。
 
1、豫财豫外字(2000)32号文件,关于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2、通知,时间2004年10日26日(协会通知各网吧交1000元检测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漯河市网吧协会和源汇区网吧协会的会长,为给其会员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漯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共计行贿288535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某某护人均辩称,收费计算机病毒检测服务费,是经漯河市网警支队同意的,是商户同意的,是局里统一部署的,是按规定收费和交费,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构不成对单位行贿罪。
 
经查,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计算机收费标准的批复,被告人吴某某他人不按照批复的规定去执行,以给网警支队解决经费为由,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在每个网吧收来的费用交于网警支队,从而达到网吧业主少交费,免检测、免服务,统一办理网络安全年审意见书之目的。
 
上述事实与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吴某某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吴某某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采信,根据全案情,予以酌情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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