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因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杨××犯
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少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普宁市农业局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间,利用单位职责之便,在主管项目申报、验收、拨款等过程中,以“赞助费”或“技术指导费”的名义,非法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10%的款项,共计2311000元,所收取的款项存入该局账务,作局经费开支或职工福利补贴。
被告人黄某某在任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间,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决定以“赞助费”或“技术指导费”的名义,非法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共计2311000元。
其中直接参与并指示该局人事秘书股即同案人方××(另案处理)非法收取款项共计130多万元。
被告人杨××在任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农业局种植业股期间,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间,在分管线条内,以“赞助费”或“技术指导费”的名义,非法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10%的款项,共计1491000元,其中直接参与并指示方××或财务人员非法收取的款项,共计90多万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调取证据清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银行来帐凭证,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电汇凭证,账务表,普宁市农业局党组会议记录,普宁市财政局拨款凭证,项目单位会议记录,任职证明,破案经过,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黄某某、杨××有自首情节。
提请本院对退赃款2311000元一并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间,普宁市农业局利用主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项目申报、验收、拨款等职务,以“赞助费”或“技术指导费”的名义,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拨款10%的费用,共计2311000元。
所收取的款项记入该局账务,作为该局经费和职工福利补贴。
被告人黄某某在任普宁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于2009年2月14日主持召开该局党组会,决定以“赞助费”或“技术指导费”的名义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拨款10%的费用。
同年3月至2014年3月间,该局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共计2311000元。
被告人杨××在任普宁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农业局种植业股期间,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在其分管的线条内,以“赞助费”或“技术指导费”的名义,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拨款10%费用,共计1491000元。
其中,杨××直接参与并指示该局人事秘书股股长即同案人方××(另案处理)或财务人员收取的款项共计90多万元。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普宁市农业局存在经济问题,于2014年4月10日派员进行调查。
在调查的过程中,黄某某、杨××、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间,该局利用单位职权之便以“赞助费”、“技术指导费”的名义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共计2311000元的事实。
根据黄某某、杨××、方××的交代,该院取得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于次日对黄某某、杨××、方××涉嫌单位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发后,普宁市农业局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调取到普宁市农业局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间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赞助费”或“技术指导费”的相关凭证50张。
2.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到普宁市农业局退赃款2311000元。
3.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进账单、预算拨款凭证,证明:项目单位及个人收到拨款的时间及数额。
4.经被告人黄某某、杨××及同案人方××确认无误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记账联、收款收据、银行来帐凭证,证明:普宁市农业局以“赞助费”或“技术指导费”的名义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共计2311000元。
分别是:普宁市梅塘镇大东山村委会35万元、林××48万元、刘××5万元、普宁市优质甜玉米基地14万元、普宁市康民蔬菜种植有限公司3万元、张明×2万元、张文×4万元、普宁市果树研究中心10万元、普宁市绿宝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1万元、普宁市吉田贸易有限公司9万元、普宁市集友花木有限公司15万元、普宁市池尾国隆养猪场8万元、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普宁市丰旺养殖有限公司13万元、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委会1万元、普宁市占陇镇下村村委会2.8万元、普宁市里湖镇古岭村委会1.5万元、普宁市洪阳镇林惠山村委会7万元、普宁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2.8万元、普宁市大坝镇新锡村委会3.2万元、普宁市后溪乡矿坑村委会2.8万元、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新寨村委会4万元、普宁市大坝镇白坑村委会10万元、普宁市洪阳镇宝镜院村委会5万元、普宁市占陇镇六营村委会4万元。
5.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收据联、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电汇凭证、银行来帐凭证,普宁市梅塘镇大东山村委会、洪阳镇宝镜院村委会、洪阳镇林惠山村委会、大坝镇新锡村委会、普宁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账务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委会、占陇镇下村村委会、里湖镇古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新寨村两委“会议”记录,证明:项目单位或个人赞助农业局费用共计2311000元,分别是:普宁市梅塘镇大东山村委会35万元、林××48万元、刘××5万元、普宁市优质甜玉米基地14万元、普宁市康民蔬菜种植有限公司3万元、张明×2万元、张文×4万元、普宁市果树研究中心10万元、普宁市绿宝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1万元、普宁市吉田贸易有限公司9万元、普宁市集友花木有限公司15万元、普宁市池尾国隆养猪场8万元、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普宁市丰旺养殖有限公司13万元、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委会1万元、普宁市占陇镇下村村委会2.8万元、普宁市里湖镇古岭村委会1.5万元、普宁市洪阳镇林惠山村委会7万元、普宁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2.8万元、普宁市大坝镇新锡村委会3.2万元、普宁市后溪乡矿坑村委会2.8万元、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新寨村委会4万元、普宁市大坝镇白坑村委会10万元、普宁市洪阳镇宝镜院村委会5万元、普宁市占陇镇六营村委会4万元。
6.普宁市农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局副局长杨××于2009年-2012年间,在其分管线条内收取农建项目的“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90.1万元,其他项目59万元,总共149.1万元。
7.普宁市农业局党组会议记录,证明:2009年2月14日,普宁市农业局党组会议决定:(1)由局长黄某某主持农业局、市扶贫办全面工作;副局长杨××分管种植业管理股、植保站、市种子站工作,联系种子储备调运中心工作。
(2)农业局向2008年省人大议案等项目、委托项目单位实施收取项目资金10%的“技术指导费”,或由施工队以赞助形式上缴,以后人大议案项目和农田整治项目也参照执行。
8.中共普宁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黄某某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任普宁市农业局党组书记、普宁市扶贫办主任,2009年2月起任普宁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兼普宁市扶贫办主任。
杨××2000年10月起任普宁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9.破案经过,证明: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普宁市农业局存在经济问题,于2014年4月10日派员进行调查。
在调查的过程中,该局局长黄某某、副局长杨××、人秘股股长方××主动交代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间,该局利用单位职权之便以“赞助费”、“技术指导费”的名义非法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共计2311000元,并存入农业局账务作局经费开支及职工福利补贴的事实。
根据黄某某、杨××、方××的交代,该院取得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于次日对黄某某、杨××、方××涉嫌单位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10.中共普宁市委办公室出具的建议书,证明:中共普宁市委办公室以黄某某、杨××平时工作勤恳,案发后认错态度诚恳,落实整改措施得力为由,建议司法机关对黄某某、杨××从轻处理。
11.证人普宁市农业局副局长黄建×的证言,证明:他分管人事秘书股、经管股、农经办。
该局党组在2009年决定对农田水利工程拨款收取10%的“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
因为农田水利工程不属于他分管的,所以不知道具体情况。
12.证人普宁市农业局会计郑××的证言,证明:该局确有对农田水利工程拨款收取“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
一般由出纳员许振×收取。
如果许振×不在,就由人秘股股长方××代收,都是有入账的。
13.证人普宁市农业局出纳员许振×证言,证明:该局一直以来就有收取“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
他负责收钱并制作单据。
一般都是人秘股长方××或副局长杨××交代收取的数额。
他用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单。
14.证人朱××的证言,证明:云落镇红光村“黄爷溪”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是他代表村委会与建筑工程队老板林××签订施工合同的。
15.证人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属下施工队项目经理林××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间,他承包云落镇红光村引水渠工程。
后拿出工程拨款10%以“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的名义上交给普宁市农业局。
一般都是局长黄某某或副局长杨××交代他要缴多少钱,然后缴给股长方××,方再开单据给他。
他总共向农业局缴了“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共48万元。
16.证人揭阳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属下施工队负责人刘××的证言,证明:他在普宁市向农业局承建4个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工程分别位于麒麟镇樟岗乡、金坑村、樟新村、高明村。
4个工程都是普宁市农业局给他承包的。
农业局有向他收取赞助费,其中两个工程,一个赞助2万元,其他记不起。
农业局都有开单据给他。
17.证人普宁市优质甜玉米基地老板许炎×的证言,证明:普宁市农业局局长黄某某跟他提及可以申请“省议案农田水利资金”、“省级农建资金”项目拨款,但要拿部分款项赞助农业局经费。
经申请后,2008年6月、10月和12月,农业局先后分9次拨款40万元给他。
他于2009年3月10日和4月2日分别拿了3万元和5万元现金到农业局缴给财务人员,都有开收据给他。
2011年四五月份,黄某某跟他说可以申请“省级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拨款,经申请后,收到拨款20万元。
他便于2011年5月9日拿了6万元交给农业局,是以“技术指导费”的名义上缴的。
18.证人普宁市康民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的证言,证明:2008年间,其公司通过普宁市农业局向上级申请“节水工程”拨款,后收到拨款30万元。
局长黄某某说局工作经费不足,他就赞助了农业局3万元,有开收据给他。
19.证人普宁市梅塘镇大东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建×的证言,证明:其村向普宁市农业局申报水稻项目资金补助,该局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先后分7次拨付优质稻项目资金共85万元。
2009年初,农业局于2009年11月17日、12月30日先后两次拨给他们村马铃薯生产基地种苗补助款共20万元。
在申报项目时,局长黄某某说要从拨款资金中拿出部分给该局作为培训费用。
后来,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划款共35万元到市农业局的账户。
20.证人普宁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第十七施工队项目经理张明×的证言,证明:其施工队曾在2011年间向普宁市农业局承建南径镇青屿村北山沟改造低产田工程,工程拨款52万元,市农业局分3次拨款到该公司。
工程于2011年验收完工。
副局长杨××打电话给他说要收10%的“技术指导费”,即5万元。
后经与局长黄某某协商,交给该局2万元,是拿现金到农业局交给财务人员,有开收据给他。
21.证人普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文×的证言,证明:其工程队曾向普宁市农业局承建过两个工程,分别是2010年承建赤岗镇青屿村农田水利工程,工程拨款40万元;2011年承建洪阳镇雨塘村农田水利工程,工程拨款50万元。
当时农业局局长黄某某称农业局经费紧张,让其赞助2万元。
他先后两次各拿了2万元给农业局,有开收据给他。
22.证人普宁市洪阳镇雨堂村支委兼会计黄敏×的证言,证明:该村在2009年间向普宁市农业局申报基本农田整治建设项目资金,后来在2011年3月8日、4月18日、8月30日,市财政局先后3次拨付给施工单位普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共50万元。
该款直接拨付给施工队,他不清楚村是否有拿出部分款项交给农业局。
23.证人普宁市果树研究中心主任佘丹×的证言,证明:他在2010年找普宁市农业局局长黄某某,以普宁市乌榄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通过农业局向上申报拨款。
黄某某称该局经费紧张,要他从拨付的资金拿出10万元赞助农业局。
后来上级拨下25万元,他就拿了10万元给市农业局,有开收据给他。
24.证人普宁市绿宝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杨志×的证言,证明:2009年间,其公司通过普宁市农业局和普宁市农综办申请开发油茶项目资金,在2010年10月份申请到了该项目。
后农综办于2011年9月13日将924000元拨付到该公司账户。
农业局的人暗示他们农业局经费紧张,经过公司老板同意后,他在2012年9月4日将1万元现金交给农业局财务部门,有开具“技术指导费”的收据给他。
25.证人普宁市吉田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黄应×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在2010年间向普宁市农业局申报“吉源养猪场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后市财政局拨款30万元给其公司。
农业局局长黄某某向他提过局里经费紧张,要求其公司支持。
他便分两次以“技术指导费”的名义赞助农业局共9万元,是农业局一个姓方的干部收取的,并有开出收据给公司。
26.证人普宁市集友花木有限公司老板杨德×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在2011年间向普宁市农业局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拨款,农业局杨××副局长多次到花木场查看设施,并提及农业局经费紧张需要支持。
2012年12月,其公司花木场项目被批准,市财政局拨给公司50万元。
他便于2013年4月8日拿15万元给农业局,农业局开具“技术指导费”的收据给他。
27.证人普宁市池尾国隆养猪场法定代表人吴绮×的证言,证明:其养猪场在2011年通过市农业局向上级申请“422号大中型沼气建设”项目拨款,后上级拨款40万元给养猪场。
农业局局长黄某某跟她说农业局经费紧张,让她拿8万元支持。
她就拿了现金8万元交给农业局财务人员,有开收据给她。
28.证人广东今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连文×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于2010年承建梅塘镇石鸟洋农业土地开发工程,后上级分4次拨款共108万元到该公司账户。
2010年4月份,农业局局长黄某某向他提出局里经费紧张需要支持,让他拿出10万元。
他分两次共拿出20万元交给农业局财务部门,两次都有开收款单据给他。
29.证人普宁市丰旺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静×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在2012年间通过普宁市农业局向上级申报“普宁市丰旺养殖有限公司大型沼气池”项目拨款,后省拨款40万元给公司。
局长黄某某向他提出赞助些经费给农业局。
他就拿了13万元交给农业局。
30.证人普宁市洪阳镇林惠山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颜钢×的证言,证明:该村于2008年间通过市普宁农业局向上级申报农田改造项目拨款。
后来上级分4次共拨款70万元给该村。
局长黄某某、副局长杨××向他表示要从拨款中提取10%作为“技术指导费”。
该村在2011年5月17日按农业局的要求上缴了7万元给农业局。
31.证人普宁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第四施工队项目经理钟汉×的证言,证明:燎原镇泥沟村村委会就该村“福亨亭”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普宁市农业局申报拨款。
其公司于2008年间承建该工程,后普宁市财政局分3次拨款共28万元到其公司账户。
泥沟村干部张振卫说农业局经费紧张,工程拨款到位后需拿出10%的款项给农业局。
他便于2009年9月2日拿出2.8万元赞助给农业局。
农业局财务部门开具收据给他。
32.证人普宁市大坝镇新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林俊×的证言,证明:该村于2009年初通过普宁市农业局申报农田水利项目拨款。
2009年12月间,普宁市财政局将32万元拨付到施工单位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账户,农业局的人让他拿3.2万元缴给农业局。
他就和工程公司的人一起将3.2万元以“赞助工作经费”的名义缴给市农业局,农业局有开收据。
33.证人普宁市后溪乡矿坑下屋村支委兼出纳员钟石×的证言,证明:2009年间,该村通过普宁市农业局申报农田水利项目拨款。
后普宁市财政局先后分3次拨付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28万元。
2010年11月18日,该村按农业局的要求以“技术指导费”的名义缴给农业局2.8万元,该款是由施工单位交给村去上缴农业局的。
34.证人流沙北街道新寨村书记詹忠×的证言,证明:该村于2010年计划修建农田,并找普宁市农业局局长黄某某要求拨款,黄某某称拨款后村应拿出部分款项作为“技术指导费”赞助农业局的工作经费。
2010年1月,普宁市财政局拨款8万元到村,经村两委干部会议讨论决定拿出4万元赞助农业局,农业局财务人员有开收据给村入账。
35.证人普宁市大坝镇白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伍福×的证言,证明:该村于2010年向普宁市农业局申报关于“一乡一品”项目拨款。
2011年1月24日、26日,农业局先后分两次拨付专项资金共25万元给该村。
后该村按照局长黄某某的要求,从拨款中拿出10万元交给农业局作“技术指导费”。
36.证人普宁市洪阳镇宝镜院村党支部书记陈文×的证言,证明:该村于2012年间通过普宁市农业局申报“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扶持。
2012年10月28日、2013年1月25日普宁市财政局先后两次拨付资金共36万元给该村。
2013年1月20日,该村按照农业局局长黄某某的要求,从拨款中拿出5万元以“技术指导费”的名义赞助农业局。
37.证人普宁市占陇镇六营村村委会主任黄克×的证言,证明:该村于2012年通过普宁市农业局向上级申报“一事一议”项目拨款。
收到拨款36万元后,该村从拨款中拿出4万元作为“技术指导费”赞助给农业局的,农业局开有收据。
38.同案人普宁市农业局人事秘书股股长方××的供述,证明:普宁市农业局在2009年2月14日召开党组会决定向项目单位收取拨款10%的“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会议是他记录的。
在其担任人秘股长期间,该局以“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的名义向各项目单位收取款项共计2311000元。
这些款项由其经手负责收取或指示下属财务人员收取的。
一般都是局长黄某某、副局长杨××通知其有人要来缴钱,他便叫财务人员收取。
如财务人员不在,他便经手收取,再交财务人员入账。
所收款项都有入账,用于单位经费开支。
39.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于2008年12月起任普宁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9年2月,经局党组开会决定,以“技术指导费”、“赞助费”的名义向省级资金项目单位或个人收取拨款10%的的款项。
具体流程先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项目,农业局和财政局派员到申报项目现场勘察、规划,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金,然后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上级批准后,拨款到财政局。
农业局委托申报单位落实建设,由申报单位与工程队签订施工合同,项目资金全额拨到后,农业局收取项目资金总额10%的“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
费用收取由管线副局长杨××和种植股人员与对方商量,然后通知人秘股长方××,方××叫财务人员收取。
所收取的款项存入农业局账务,用于局经费开支及单位职工的生活补助、公积金等。
从2009年3月至2014年4月,农业局共收取“技术指导费”和“赞助费”共计2311000元。
40.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他是普宁市农业局副局长,分管种植业股、种子站、土肥站、植站等工作。
该局在2009年2月党组会议上讨论决定对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拨款收取10%的“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
具体流程是先由局长安排他带人到现场勘察,然后汇报。
如同意向上级申报该项目,就通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到农业局,再由农业局上报至省农业厅。
省同意后再由该局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施工单位向财政局申请拨款时,要向农业局填报材料,经其核实后,报黄某某签核,然后出具同意拨款的材料,财政局核定后将资金拨给施工单位,他再通知施工单位缴交拨款的10%作为“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
相关单位拿现金交给农业局财务人员许振×或人秘股股长方××。
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间,该局共收取“技术指导费”或“赞助费”2311000元。
在其分管的线条收取的费用是1491000元。
其中由他交代收取和经手收取后转交财务人员的共90多万元。
41.被告人黄某某、杨××的户籍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普宁市农业局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杨××所犯罪名成立。
黄某某、杨××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退清全部赃款,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黄某某、杨××免除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
鉴于黄某某、杨××能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查扣的赃款人民币2311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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