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梁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原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工程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兼工程部部长。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当日被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
 
2016年8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小林,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鄂刑他23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案。
 
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期间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曾二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亦曾中止审理。
 
2016年9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湛逢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蔡小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原划拨土地过程中(项目名称:泰然南湖玫瑰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通过虚增工作量的方式套取现金,送给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及张某、陈某等人,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工程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兼工程部部长期间,在公司总经理李某、姚某的安排下,参与、经手送给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468000元,送给张某455000元,送给陈某8000元。
 
(一)对单位行贿罪
 
1.2015年3月至2006年2月,经马某同意,李某分别安排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送给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29000元现金,共计12个月348000元,其中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由被告人梁某某经手,送给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共计6个月174000元。
 
2.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经马某同意,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合署办公经费的名义每月送给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14000元现金,共计27个月378000元,其中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李某、姚某安排被告人梁某某经手,送给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共计21个月294000元。
 
(二)单位行贿罪
 
1.2005年9月左右,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顺利办理涉案地块土地证,经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李某、姚某送给张某30万元。
 
2.2006年夏,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庆祝张某的儿子考上大学,被告人梁某某分两次送给张某55000元。
 
3.2007年底,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然南湖玫瑰湾项目一期分配及开盘,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姚某一起送给张某10万元,经手送给陈某8000元现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辩称,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是实,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不能认定梁某某构成对单位行贿罪;2.指控送张某三十万元,梁某某只是随车同行,没有行贿故意;3.指控送张某儿子的五万五千元证据不足;4.指控送给张某十万元,没有其他证据印证;5.本案没有指控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犯罪,不能认定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左右,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顺利办理涉案地块土地证,经时任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另案处理)同意,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该公司李某、姚某(均另案处理)送给张某(已判刑)3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通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联系,到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张某、马某、李某、姚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亦予确认,足以认定。
 
起诉书提出的被告人梁某某第2起、第3起单位行贿的指控和被告梁某某的辩称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第4点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第2起、第3起单位行贿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故上述指控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成立。
 
起诉书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的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与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合署办公,由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办公费用给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履行了相关约定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财物系为了谋取何种不正当利益;且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财物是由湖北省农业厅南湖开发办公室索取,该指控不符合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该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与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经查,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本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在与马某、李某、姚某等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结合本案案情,应当免除处罚。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