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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文因招摇撞骗罪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刑初5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文,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7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文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文与王某西(已判刑)共谋冒充人民警察骗钱后,二人在重庆市江北区野水沟好鲜农贸市场厕所通道处,持假“人民警察证”(外壳)冒充人民警察,以被害人何某嫖娼,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并以没收嫖资为由骗取何某人民币760元,后又扣留何某身份证并要求何某再交出人民币4000元私了,因何某身上无钱,在前往银行取钱途中识破两人身份,二人遂逃离现场。
事后,林某文分得人民币300元。
同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经调查于2018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西抓获并提取、扣押作案用的假18年7月19(外壳)以及何某身份证(已发还被害人)。
2018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文捉获,林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指认作案地点。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文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款,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文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林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文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文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文对本院(2018)渝0105刑初1039号刑事判决中责令被告人王某西退赔被害人何某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上述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蒋纯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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