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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律师辩护 招摇撞骗罪概念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某。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0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袁某某1。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彭某某谎称自己是警察,并发了几张他穿警服的照片。
XX年10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与袁某某1见面后,袁某某1在其家中客厅的沙发上看到了一件警服,在卧室墙壁上还挂有一件警服,确信彭某某是警察。在之后的聊天过程中,袁某某1认为彭某某是警察有关系,可能认识办社保的人,于是就提出让彭某某帮她办理社保,彭某某答应为其办理社保,称需要钱,后彭某某以帮袁某某1办理社保的名义骗取袁某某1现金人民币1万元。之后,彭某某称还要1万元才能拿到社保手续,袁某某1觉得被骗。
XX年10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到袁某某1家拿钱时,被袁某某1的家属抓住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彭某某进行了讯问,彭某某如实交代了其从袁某某1骗来的1万元被他用于购物、车辆加油和还信用卡上的欠款。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退还了被害人袁某某1被骗财物,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自己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非招摇撞骗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证据不足,彭某某主观上没有招摇撞骗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2.彭某某最多构成“治安处罚”的招摇撞骗行为,不应该是刑事处罚;3.彭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4.彭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雷达添加附近朋友的方式加了被害人袁某某1的微信,彭某某在二人微信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是警察,并发了3张身穿警察制服的照片给袁某某1。之后,彭某某又在二人的微信视频聊天背景中显露臂章标志为警察的警服。XX年10月7日23时许,彭某某用车将袁某某1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街上接到家中,袁某某1在彭某某家中客厅的沙发上看见一件警服,在卧室墙壁上还看见挂有另一件警服,更深信彭某某是警察。二人在聊天过程中,袁某某1认为彭某某是警察会有很多关系,便询问彭某某能否为自己办理社保,彭某某谎称能帮忙在重庆市大足区办理社保,但要花钱。
XX年10月8日5时许,彭某某为进一步获取袁某某1的信任及事发后掩盖骗钱事实,又谎称自己是警察怕被上级追查,执笔书写了内容均为向袁某某1借款1万元的两份借条,自己签上名字,并叫袁某某1在借条上签名。之后,彭某某将借条存放于本人处并随身携带。XX年10月8日早上,彭某某送袁某某1回到某镇,袁某某1在某镇邮政局取款1万元交与彭某某用于办理社保。XX年10月20日袁某某1追问彭某某社保办理情况,彭某某谎称还需再交1万元才能办成。袁某某1的丈夫及妹妹得知此事后,发觉被骗,便冒充袁某某1通过微信告诉彭某某不再办理并要求彭某某返还1万元,彭某某又谎称钱已交给办社保的人,若不再交1万元,之前所交的钱也不能退还。
XX年10月22日,袁某某1以再给1万元的名义将被告人彭某某约至某镇街上,被告人彭某某到后即被袁某某1家属抓住并报警。经民警依法讯问得知,被告人彭某某将所骗得的1万元用于购物、车辆加油和还信用卡欠款。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XX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即被羁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XX年10月22日、23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分别作出扣押决定书,对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查获的
9S手机1部、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有警察样式臂章的短袖衬衣1件及长袖外套1件、抬头为安岳县某管理委员会的信笺纸1本(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扣押。
XX年11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退还了被害人袁某某1被骗财物,并取得其丈夫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XX年10月22日,大足区公安局高坪派出所接袁某某1报案称被他人骗取钱财1万元,大足区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二)到案经过,证实:XX年10月22日,大足区公安局高坪派出所在接到袁某某1报案后便派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依法将彭某某传至高坪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询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借条,证实:XX年10月8日,彭某某同袁某某1写了内容为向袁某某1借款1万元的借条。
(四)银行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证实:XX年10月8日,袁某某1从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活期、定期存款中取出1万元整;XX年10月9日,彭某某存入现金9500元至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之后予以消费。
(五)彭某某警员信息情况查询,证实:XX年10月28日,大足区公安局高坪派出所经查询全国警员基本信息资源库系统,未发现有与彭某某身份信息相符的警员。
(六)前科材料,证实:彭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七)谅解书及汇款凭证,证实:彭某某于XX年11月3日退还被害人袁某某1的被骗财物并于当日取得其家属谅解。
(八)户籍信息,证实:彭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一)袁某某2证言,主要内容:她是袁某某1的亲妹妹。XX年10月20日晚上,她姐夫马某某(袁某某1老公)来到她在某打工住的地方告诉她,袁某某1找人买保险被人骗了钱但不愿意报警,叫她去劝袁某某1到派出所报案。马某某来找她的时候把袁某某1的手机也带来了。晚上10时许,她和马某某正在交谈,便看到骗袁某某1钱的人通过微信发起视频聊天请求,她就冒充袁某某1跟对方聊天,对方说再拿1万元就可以帮袁某某1把社保办下来,她就说不想办理了,叫对方把钱退给她,对方说钱交了就退不回来了,不办理以前交的钱就只有亏了,她说考虑一下便结束了视频聊天,对方没有认出她不是袁某某1。后来她劝袁某某1办理社保没有这么容易,肯定被骗了,之后在和袁某某1的交谈中得知被骗了一万元。
证实:袁某某2冒充袁某某1与彭某某进行了微信视频聊天,彭某某不同意退之前交的钱并要求袁某某1再给1万元,得知袁某某1被骗了1万元。
(二)马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他是袁某某1的老公。XX年10月20几号,彭某某找袁某某3来说情,让他谅解彭某某,在谅解了后彭某某就会将被骗的1万元还给他;如果不谅解,就还不了。于是,他同意谅解彭某某。后于XX年11月3日下午,他与彭某某见面,彭某某通过转账把被骗的钱转给他并签了谅解书。
证实:马某某收到彭某某退还的钱,并签署了谅解书。
某某辨认出6号照片就是袁某某1,袁某某1辨认出6号照片就是彭某某,袁某某2辨认出3号照片就是彭某某,彭某某指认骗取袁某某1财物现场。
被告人彭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现又再次犯罪,属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故不宜适用缓刑。本院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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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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