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3月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
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X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XX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左右,被告人吴某冒充警察身份与被害人杨某结识,后与杨某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吴某谎称大量资金被冻结,利用杨某的好感和信任,骗得杨某帮其购买手机和微信转账钱款用于其打麻将、随礼等日常开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截至立案,尚有人民币12万余元钱款无法归还。
20XX年3月1日,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电话录音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招摇撞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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