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20XX年9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本案于20XX年4月7日被
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XX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2月至20XX年1月,被告人纪某谎称其为上海市监察委主任,以办私事、小孩生病住院等理由向被害人向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同),以帮黎某侄女在松江找教师工作为由骗取其15,000元,以家里房子需要装修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3,000元。
20XX年4月7日,被告人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某、向某、赵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截图、谅解书,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纪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纪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招摇撞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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