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无业。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
看守所。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原系中原地产的工作人员,其将本市罗湖区东门中路缤纷时代家园B栋5J房介绍给被害人杨某1租住,后两人成为朋友,杨某1给了被告人石某一把钥匙。
2016年12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石某趁杨某1出差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上述房间,在客厅内盗窃了杨某1的护照。
接着其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相邻的5I房的防盗网剪开,从阳台进入到5I房内,其看见被害人张某正在卧室内睡觉,便趁机盗窃了卧室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和一部IPAD(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共7048元),得手后,被告人石某从原路返回到5J房睡觉。
当日7时许,被告人石某又在5J房内盗窃了一部戴尔笔记本电脑,其将所盗窃的东西装入双肩包内后离开房间。
次日,被告人石某将苹果6plus手机和IPAD带至惠州淡水销赃。
几天后,
被告人石某发微信给杨某1,要求杨某1支付人民币3000元才将护照归还,双方经讨价还价,杨某1被迫转账人民币500元给石某,
被告人石某将护照邮寄给杨某1。
2016年1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某又来到缤纷时代家园B栋楼下,其沿着大树爬到一楼,然后爬到4J房的阳台上,从阳台进入到4J房内,盗窃了该房被害人蔡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756元的苹果6plus手机、港币8000元、人民币6000元,然后从阳台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石某试出了蔡某的支付宝密码,分多次转账共人民币185元到其本人账户。
2016年12月22日,民警在本市龙岗区坂田将石某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被害人蔡某被盗的手机、赃款人民币1400元及邮寄护照的快递单。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
盗窃罪。
被告人石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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