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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销赃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因犯销赃罪于2001年XX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XX月XX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
盗窃罪于2017年XX月XX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XX月XX日被判处拘役两个月,于2019年XX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XX月XX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XX月XX经本院决定,2020年XX月XX日由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
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凌晨,被告人汤某某伙同罗某某(已判决)到重庆市沙坪坝区XX镇天XX号的厂房内,将该厂房内的一整根沿车间墙壁四周布置的XX牌电线163.8米盗走。
后二人销赃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620元。
2019年XX月XX日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与汤某某再次来到该厂房,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该厂房内剩余XX线全部盗走。
后二人销赃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XX月XX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XX街道XX组XX号将被告人汤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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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窝赃、销赃罪包括四种行为:
1、其中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
2、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犯罪;
4、代为销售是指代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又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就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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