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销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至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先后收购陈某某(已判刑)等人盗窃的四头牛和一头驴。
除两头牛被失主追回外,其余均被屠宰出售。
所收购的四头牛和一头驴价值7200元。
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到滑县上官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陈某某、陈某甲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明知本案所涉及的四头牛和一头驴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销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销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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