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现住武平县**镇**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建省武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住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与被告人王某乙商议,提出其借给被告人王某乙之父王某丙的本金和利息计人民币41.47万元,以编造武平县**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形式申请劳动仲裁,再向法院申请从武平县**公司的土地、厂房拍卖款中执行,从而可优先受偿,被告人王某乙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王某甲虚构武平县**公司拖欠该公司工人王某甲、吴某某等13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41.47万元的工资报销册,由被告人王某乙加盖武平县**公司公章、并在负责人签名栏签名。然后被告人王某甲制作了仲裁申请书等材料,与被告人王某乙一起到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了劳动争议仲裁。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取得武劳仲案[2017]19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内容为: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司同意支付给王某甲等13人拖欠工资款合计414700元。因被申请人武平县**公司账户资金不足,被申请人同意在土地拍卖款中直接支付,此款双方一致同意由武平县人民法院直接支付到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账户。同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王某甲等13人的名义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劳仲案[2017]19号仲裁调解书,武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送达被告人王某甲,同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申请以(2017)闽0824执888号案件立案执行。同月4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武平县**公司发出(2017)闽0824执888号执行通知书,并作出(2017)闽0824执8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平县**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平县**公司所有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平县**公司的收入。同月24日,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本院的检察建议和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作出武劳仲决[2017]1号决定书,撤销了武劳仲案[2017]19号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同月29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824执8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闽0824执888号案的执行。
2017年8月17日和1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到本院接受询问,均如实供述了其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仲裁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曾某某、吴某某、王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虚构劳动报酬纠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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