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8〕1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沭阳县**厂投资人和实际负责人,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2月6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自己经营的沭阳县阳**制品厂与沭阳县**制衣厂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根据赵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沭阳县**制衣厂的信息从沭阳县**木业制品厂虚开14张购买方为沭阳县**制衣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赵某某,价税合计1395010.02元、虚开税款数额202693.74元,并被赵某某以沭阳县**制衣厂的名义全部抵扣税款。
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沭阳县**木业制品厂与沭阳县**制衣厂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根据赵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沭阳县**制衣厂的信息然后提供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从沭阳县**木业制品厂虚开12张购买方为沭阳县**制衣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马某某,后由马某某给赵某某,价税合计1150057.17 元,虚开税款数额167102.34元,后该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赵某某以沭阳县**制衣厂的名义全部抵扣税款。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6月8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18年2月1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