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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楼**号**。2014年7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4年11月6日、2015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2014年12月4日、2015年2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0月25日、2015年1月4日、3月1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其购买的王某某的身份证登记成立中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同年3月起,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使用变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同时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为深圳、广州、上海等多个省市共19家公司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718682.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并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2014年7月11日,公安人员联合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在我市东区**公司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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