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
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XX〕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XX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至20XX年8月,被告人李某提供身份信息等在上海市崇明区竖新经济开发区及A经营部、B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等96家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或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以收取开票费、资金回流等方式向D有限公司、E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25份,税额人民币9,097,035.2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已经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902份,税额4,122,716.0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价税合计32,497,094.50元。
20XX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庭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进行了认罪认罚具结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九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亦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李某属坦白,在庭前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通过其家属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XX年至20XX年8月,被告人李某提供身份信息等在上海市崇明区竖新经济开发区及A经营部、B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等96家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或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以收取开票费、资金回流等方式向D有限公司、E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25份,税额9,097,035.22元,其中已经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902份,税额4,122,716.0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价税合计32,497,094.50元。
20XX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1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正常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8月31日起至2033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手机三部、农业银行通用K宝二十五个,予以没收。
【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法律依据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