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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以支付开票费和资金回流的方式,虚开发票价税合计625万元

  • Alpha
  • 2023-07-20
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A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岳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彭某、被告人岳某及其辩护人严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至7月,被告人岳某为结算被告单位A公司的工程款项,经喻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和资金回流的方式,让上海H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为浙江D有限公司上海XX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5万余元。
2021年1月,被告人岳某为减少被告单位A公司的经营成本,经喻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和资金回流的方式,让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0万元。
被告人岳某于20XX年3月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补缴了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回单、记账凭证、付款单、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支票存根、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开票公司清单;税收完税证明、20XX年所得税更正申报、银行客户回单、补税协议及纳税申报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岳某的户籍信息及被告单位A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岳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岳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岳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岳某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涉案税款已补缴,可酌情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岳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A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岳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虚开发票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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