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20XX年6月因犯
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XX年4月13日被
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XX〕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上海XX事务所(已注销)期间,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5万元。
20XX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工作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经缴纳。)
【虚开发票罪】法律依据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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