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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税款144万元,会如何量刑?

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01XX刑初9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诉讼代表人魏某,男,1992年生,系某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生,系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X公司)、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XX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单位雷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魏某,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至XX年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过程中,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通过他人从盐城A有限公司、涟水B有限公司、邳州C有限公司、邳州市D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19,400元(以下币种同),税款合计876,831.15元;通过他人从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上海G有限公司、上海H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价税合计10,000,000元,税款合计566,038.09元。前述发票均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XX年10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雷X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雷X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44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雷X公司及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雷X公司及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雷X公司及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且被告单位雷X公司已补缴了涉案税款并预缴了罚金,均可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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