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程老板,住溧阳市**镇**街***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
行贿罪,于2016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
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先后违规承揽**镇**仓库边**建设工程、**镇**路道路改造工程、**镇**街道改造工程、**镇**村**路道路工程、**镇农贸市场改造工程、**镇垃圾中转站工程等工程。在此期间,为感谢时任溧阳市**镇**中队中队长的陈某某在工程承揽及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与陈某某保持良好关系,让其继续帮忙介绍工程,先后多次贿送陈某某人民币、手机等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9008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贿送给陈某某iPhone 5S手机一部。经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88元。
2.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薛某某贿送给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
3.2015年5月,被告人薛某某将其承揽的**镇**村**地段至**花园围墙段水泥路工程的16000元工程款发票贿送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该发票报销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4.2015年10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承揽**镇**路道路改造工程的过程中,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由陈某某推荐的冯某某的吸水砖。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薛某某明知吸水砖仅价值130000元,仍交给陈某某150000元。后陈某某将多支付的2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薛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行贿犯罪立案侦查前,主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智中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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