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竹溪**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竹溪县**溪县,住竹溪县**镇**楼**室。因涉嫌
行贿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
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4年,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先后担任竹溪县**溪县**、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其煤矿清理及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程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5年,湖北省煤监局对竹溪县**溪县的小煤窑进行清理,被告人李某某的轿顶山煤矿属于被清理范围,为避免其小煤窑被强制关停,李某某便请时任竹溪县**溪县**(分管安全生产)的程某某帮忙,后经程某某向在竹溪县**溪县检查的湖北省煤监局领导建议,李某某的煤窑得以验收合格并保留至今。此后的几年间,李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煤矿清理及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以春节拜年和中秋节看望为名,共计送给程某某8万元,程均予以收受。其中:2006年农历腊月一天晚上,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07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0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2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3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
二、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听说时任竹溪县**溪县**的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准备到韩国读书后,便以其本人名义在竹溪县**溪县人民路信用联社新开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0万元。2009年农历腊月一天晚上,为感谢程某某在煤矿清理及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李某某到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将上述银行卡送给程某某,并告知密码是“6个6”,次日程某某将卡退回。2010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李某某到程某某家中再次将银行卡送给程某某,程某某再次退回。
后被告人李某某认为送银行卡可能不安全,而且还是自己的名字,便决定送程某某现金。2010年底一天晚上,李某某以拜年为名到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将10万元现金(装在酒盒子内)送给程某某,并对程讲:“这10万元现金我取出来了,作为资助你孩子出国读书的学费。”程某某将10万元收下。
2015年3月的一天,因省委巡视组到十堰巡视,时任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程某某害怕事情败露,将10万元退给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德勇
2016年10月24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