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为安徽省长丰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村民组,现住合肥市庐阳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花园XX栋XX室;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
行贿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本院
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监所检察科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系医药销售代表,为在长丰县境内各医院推销自己所代理的药品,分别向时任长丰县XX委主任的樊某某、长丰县XX卫生院院长杨某某、长丰县XX卫生院院长程某某共计行贿人民币1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春节前后,为感谢樊某某对其推销药品的关照,被告人尹某霜在樊某某位于长丰县XX镇XX大院的家中送给樊某某人民币现金5万元。
2015年春节前后,为感谢樊某某对其推销药品的关照,被告人尹某某在樊某某位于长丰县XX镇XX大院的家中送给樊某某人民币现金5万元。
2016年春节前后,为感谢杨某某所任院长的长丰县XX卫生院使用其所推销的药品,被告人尹某某在杨某某位于长丰县XX卫生院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人民币现金2万元。
2014年五一节前后,为感谢程某某所任院长的长丰县XX卫生院使用其所推销的药品,被告人尹某某在程某某位于长丰县XX卫生院的办公室送给程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合肥市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登记汇总表、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证明,长丰县XX局文件,长丰县XX机构财务管理中心转账审批表等;2.证人樊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会乐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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