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彝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米易县**乡**村**号,现住米易县**镇**花园**单元**号。因涉嫌
行贿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
取保候审,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2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承建了米易县**乡**村村道公路改建工程。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工程验收之前,为加快验收进度、保证验收顺利过关,被告人李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典所**餐馆,送给负责**村通村道路验收工作的米易县**局**办工作人员蒋某某和米易县**试验室副主任胡某某各1万元。后该工程得到及时验收并顺利过关。
2、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承建了米易县**乡**村村道公路改建工程。2013年底的一天,在工程验收之前,为加验收进度、保证验收顺利过关,被告人李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餐馆,送给负责**村通村道路验收工作的米易县**局工作人员蒋某某和米易县**试验室副主任胡某某各1万元。后其承建的质量不合格的**村通村公路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寿华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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