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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行贿罪的叶某某提起公诉

蕲检诉刑诉〔2017〕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蕲春县检察院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叶某某在任**委办**合科**、蕲春县**局**和县委办**期间,为了谋取人事调整、职务晋升、提拔等方面的利益,先后多次向原蕲春县**、县委**徐某某送现金共计13.1万元、一张一万元加油卡。情况分述如下:
1.200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为加强与时任蕲春县**徐某某的联系,在徐某某家(蕲春县*************),以过年看望的名义送给徐某某2000元现金,徐某某收下。
2.2009年春节,嫌疑人叶某某基于相同的目的,以同样的名义和方式送给徐某某2000元现金,徐某某收下。
3.2010年春节,嫌疑人叶某某基于相同的目的,以同样的名义和方式给徐某某2000元现金,徐某某收下。
4.2011年年初,徐某某担任蕲春县县委**,当时机要局升为正科级单位,但**一位空缺。被告人叶某某为谋取机要局**职务,在2011年春节前,以过年看望的名义到徐某某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徐某某,徐某某予以收下。
5.2011年中秋前,被告人叶某某为感谢徐某某提拔其为县委机要局的**,在县委办财务报账员管某某处借支15000元现金,用信封包好到徐某某家,为表示感谢领导的关照,叶某某把信封放在徐某某家茶几上离开。
6.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在县委办财务某某(2011年底,管某某调走了,由操某某担任县委办财务报账员)处借支了20000元现金并用信封装好到徐某某家,为表示感谢领导的关照,将该信封放在徐某某家茶几上离开。
7.2012年端午节前后,县里要进行人事调整,县委办公室**职务有空缺。叶某某从县委办财务报账员操某某处借支的10000元现金,用信封装好,到徐某某在蕲春的家中,以过节看望领导的名义,将信封放在他家一楼的茶几上离开了。
8.2012年中秋节前,叶某某为了感谢徐某某提拔其为蕲春县委办公室**职务。从县委办财务报账员操某某处借支的10000元现金,用信封装好,到徐某某在蕲春的家中,表示感谢领导关心,将信封送给徐某某后离开。
9.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叶某某为了感谢徐某某**平时工作上的支持以及维持与领导之间的关系。从县委办财务报账员操某某处借支的20000元现金,用信封装好,到徐某某家中看望,表示感谢领导平时的支持和帮助。将信封送给徐某某后离开。
10.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为维持与徐某某之间的良好关系,从县委办财务报账员操某某处借支的15000元现金,用信封装好,到徐某某家中,将该信封放在他家一楼客厅的茶几上,然后离开。
11.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得知徐某某要去武汉开会,就找县委办财务报账员操某某借支了10000元现金用信封装好,到徐某某办公室送给他,徐某某予以收下。
1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在县委办财务报账员操某某借支了15000元现金用信封装好到徐某某家中,将该信封送给徐某某,徐某某予以收下。
13.2015年年初,徐某某调任武穴市委**,被告人叶某某为感谢他的关照,就安排操某某在蕲春一中石化加油站办理了一张1万元的加油卡,并与操某某一起到了徐某某在黄州市委大院的家门口,叶某某到徐某某家里将该油卡送给徐某某后离开。
被告人叶某某在县委办财务借支的12.5万元,事后均用发票报销冲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干部履历表等书证材料;2.证人管某某、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任**委办**合科**、蕲春县**局**和县委办**期间,为谋取职务晋升,先后多次向原蕲春县县委**徐某某送13.1万元现金和1万元加油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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