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检公刑诉〔2017〕303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甲),男,系威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
行贿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本院
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多次找到先后在威海市***、威海市***、威海市*******任职的潘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助王某某调动工作,为此,2013年春节左右,在荣成市送给潘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经本院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