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拍摄中不得擅自变更导演、演员等主要人员的人选
来源:姜向阳 周硕 民商事裁判规则
案件要旨
2011年9月22日,东阳悦文嘉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案原告,简称东阳公司)与北京厚德雍和新媒体版权投资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简称厚德公司)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专有使用权采购协议》,约定东阳公司将电视剧《不省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使用的方式许可给厚德公司。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了《不省心》的总导演为赵本山,主要演员包括赵本山、小沈阳等人。协议签订后,厚德公司支付了首笔款项2200万元。在此后的电视剧拍摄中,东阳公司未经厚德公司同意将总导演变更为付百良,男一号由唐鉴军出演,约定的其他主要演员也未出演。电视剧拍摄完成后,厚德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2640万元。此后,东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厚德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导演、演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电视剧的价值而言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已约定导演、演员人选的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私自进行变更,否则可能会导致涉案电视剧的价值较大下降,变更方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在影视剧著作权合同中,双方可以就影视剧的导演、演员、影视剧播放时间、方式、首播电视台等各项内容进行约定和限制。其中,影视剧的导演、演员会对影视剧本身的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影视剧播放时间、方式、首播电视台等内容则可能会影响该剧的影响力和权利人的收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东阳公司未经厚德公司同意变更了总导演和主要演员的人选,而此前约定的赵本山、小沈阳等人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导演、演员,变更后的付百良、唐鉴军等人在知名度和影响力上都有较大的差距,这会导致影视剧的价值产生较大的下降。这从厚德公司最终仅以每集20万元的价格与案外人乐视网天津公司签订独家授权协议的事实上也可以予以证明。因此,东阳公司的变更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了厚德公司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2日,东阳公司(乙方)与厚德公司(甲方)就尚未开拍的涉案电视剧《不省心》(实际播出时名称改为《不是钱的事》)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专有使用权采购协议》,主要约定:1、节目名称《不省心》,集数40集,总导演赵本山,主要演员:赵本山、小沈阳、刘流、王小利、宋小宝、刘小光、于月仙等,出品方: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本山传媒),东阳公司;2、鉴于本节目仍处筹备阶段,乙方承诺:(1)本节目最晚开机时间不晚于2012年4月1日,完片时间预计为2012年8月1日。(2)本节目首次播出平台须为国内一线卫星电视频道(专指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安徽卫视、浙江卫视、北京卫视、央视一套),且首播时间不晚于2012年10月1日。3、乙方独占性拥有本节目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该权利不可撤销的独占许可甲方行使该权利,包含以甲方名义进行法律维权的权利及前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上述许可后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所授权的权利,亦不得许可第三人行使所授权的权利,许可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许可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节目在卫星电视台首播之日(上星日)起五年,乙方保留授予乙方官方网站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4、甲方应付版权许可使用费(又称:本协议总金额)计算方式为110万元/集/5年,按40集计算为4400万元。如本条约定的具体集数与发行许可证实际记载的集数不同的,以发行许可证记载为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多退少补。
东阳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开具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存根联》显示厚德公司已向其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2200万元。
涉案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的时间是2012年9月29日,发行许可证确定的集数为44集,申报机构为辽宁广播电视台,首播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晚于涉案协议约定的2012年10月1日,也非协议约定的首播电视台。涉案电视剧的导演由涉案协议约定的赵本山改为付百良,男一号由涉案协议约定的主要演员名单外的唐鉴军出演,涉案协议约定的主要演员名单中的刘流、王小利、刘小光均未出演。涉案电视剧片尾标明联合摄制:辽宁电视台、铁岭市委市政府、本山传媒、东阳公司;联合出品:本山传媒、东阳公司;版权所有:本山传媒、东阳公司。
同日,厚德公司与案外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厚德公司以每集20万元的价格独家授权乐视网天津公司行使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授权乐视网天津公司的关联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北京公司)行使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等。2012年10月16日,涉案电视剧在乐视网(网址为:letv.com)播出。此后,厚德公司未向东阳公司支付涉案协议剩余款项2640万元。
后东阳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厚德公司支付支付欠款2640万元及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导演、演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电视剧的价值而言显然具有重要的作用。涉案协议约定涉案电视剧的总导演为赵本山,主要演员为赵本山、小沈阳、刘流、王小利、宋小宝、刘小光、于月仙等,前述约定对于涉案协议约定的涉案电视剧每集110万元许可费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最终实际播出的涉案电视剧导演由涉案协议约定的赵本山改为付百良,男一号由涉案协议约定的主要演员名单外的唐鉴军出演,涉案协议约定的主要演员名单中的刘流、王小利、刘小光均未出演。此种情况,必然造成涉案电视剧的价值的较大下降。因此,东阳公司此行为显然违反了涉案协议的约定,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并给厚德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对此,东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东阳悦文嘉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东阳悦文嘉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厚德雍和新媒体版权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2013)二中民初字第14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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