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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丁某某、麻某某污染环境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公诉刑诉〔2018〕146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6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工贸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园**楼**单元**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麻某某、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麻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其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峨眉山村的喷塑加工厂,系通过暗管排放污水的情况下,仍将工厂交给被告人麻某某经营,并为其招聘工人,承揽业务。被告人麻某某在生产期间将电泳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道排放到土壤里。经对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污水内含有重金属“锌”、“六价铬”。

被告人麻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麻某某、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污染的土壤现已由被告人麻某某、丁某某予以治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调查报告、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康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丁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璐   

2018年5月3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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