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因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我院批准,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西充租房内吸食毒后,于当日下午4时许到南充市火车站顺庆区特警大队称有人要杀害他,民警见其行为怪异将其带往“南充市优抚医院”医治,被告人杨某某趁机逃跑,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吴某某、邓某某追击,杨某某逃至顺庆区铁昌路军供站小区拿起一摩托车头盔砸向邓某某,并钻进一城管执法拖车内,其明知无驾驶证仍启动该车逃跑,强行冲上南充北收费站沿南广高速广元方向逃窜,在行至西充北出口时冲过收费站并撞坏栏杆,出收费站后行至西充县城建设路与鹤鸣东路时将一辆农用小四轮货车、一辆踏板摩托车撞坏后,仍继续驾驶逃离,在逃离至西充县洗笔山弯道将行人程某某撞伤,最后杨某某弃车潜逃。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2016年9月30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吸毒后无证超速驾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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